位于南京某老旧小区二单元共计有7层14户居民。2021年12月,其中三楼至七楼中7户业主商定共同筹集电梯运维资金用于二单元增梯。之后,二单元共计有10户业主通过表决,同意由该7户业主进行增梯建设,且该7户业主达成协议约定,所增设电梯由7户共同拥有,产权比例为均分,电梯安装费33万元由出资的7户业主按楼层系数分摊。次月,二单元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满后,二单元增梯业主向规划局申请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单元增梯项目于2022年5月开始施工建设,并于10月通过竣工验收,获得主管部门的运行许可。先行出资的7户业主于2023年7月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申领了老旧小区增梯政府补贴款20万元。2023年9月,未参与增梯出资的原告提出在享受政府补贴的情况下,补交增梯建设费用,使用电梯。该7户业主不同意原告作为补贴对象,因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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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各被告即先行出资的7户业主称原告曾在二单元增梯筹备阶段,反对增梯,不同意出资,并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规划局向二单元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撤销该证。该行政案件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7户业主认为,原告不仅未参与增梯项目的筹备工作,且曾多次阻拦增梯项目建设,故坚决不同意原告作为建设者享受政府补贴。
该案最终判决原告不能作为政府补贴享受对象,其应在补足电梯建设款3.3万元后,有权使用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