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各地旧楼加装电梯最新补贴标准汇总!
发布时间:2023-07-05 14:21:06来源:迪斯卡访问量:561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使得民众对于旧楼加装电梯的关注度不断上升。由于加装一台电梯的费用较高,即便是各户分摊,对于普通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因此,加装电梯的补贴标准牵动人心。据政府采购信息网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经有100个以上直辖市、地级市出台了旧楼加装电梯的补贴标准。 本期专题,为您呈现2023年四川各地旧楼加装电梯最新补贴标准,点赞收藏。

成 都

6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且按照本意见实施的项目,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自贡

增设电梯按照《实施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在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且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政府给予最高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其中:增设电梯停靠六个楼层及以上且原住宅建筑未预留电梯井的,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住宅建筑物已预留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停靠六个楼层以下,每减少一个停靠楼层,补助资金相应减少0.5万元。

攀 枝 花

对符合要求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由政府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奖补。2022年,攀枝花市对每部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给予的各级奖补资金合计不低于10万。(奖补标准以辖区属地政府解释为准。)

泸 州

明确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年度下达的标准和条件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省、市、区政府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有电梯井的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

德 阳

4层及以上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按照本意见实施且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的,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原建筑已预留电梯井的,政府给予10万元/台的补助。具体办法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中央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可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广 安

除省级财政补助地方政府的奖补资金全部补助项目外,本地财政再给予每部电梯5万元的奖励补助。奖补实施期限与省级补助期限相一致。奖补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和财权与事权对等的原则分别由市本级、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负责,必须严格执行。

眉 山

眉山主城区范围内(除岷东新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东坡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台电梯15万元;2018年已申报增设的电梯省级补助资金不足15万元的,由市本级、东坡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比例补足15万元。

绵 阳

《办法》进一步提高了增设电梯的政府补贴标准,明确了在满足4层及以上的前提下,以6层作为标准层数,奖补额度由过去最高15万元/部提高到了20万元/部。 6层以下至4层每减少一个楼层减少奖补资金2万元,“以一个单元安装1部电梯为例,6层及以上,政府奖补该单元的资金为20万元,5层为18万元,4层为16万元。”市住建委物业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 同时,《办法》对已预留电梯井住宅增设电梯的奖补标准,由过去的10万元/部提高到15万元/部。

乐 山

乐山主城区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给予15万元/台财政补贴。单一产权住宅、个人自建房、别墅等增设电梯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宜 宾

《宜宾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财政奖补办法(2022—2026年)》,对宜宾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奖补标准等进行了调整。 《办法》明确,在奖补范围的既有住宅,每安装一台电梯,并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财政奖补从过去的每台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资 阳

《实施意见》加大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支持力度,按照每部20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奖补。 遂 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对每部电梯的补贴金额为15万元。

射 洪

2022年度,射洪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加速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对加装电梯的给予每台约10万余元的财政补贴。

巴 中

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各县(区)财政给予每部电梯2万元的补贴,并明确了补贴资金拨付程序。

达 州

各辖区财政对原已预留电梯井的每部补贴 2 万元,未预留电梯井的补贴 3 万元。实施主体凭增设电梯规划审批意见、施工图审查意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一次性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贴。 省级专项资金将对每台增设的电梯给予10万元补贴。

广 元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实际下达数额为准。 市、县(区)财政奖补以6个停靠层为基准,补助10万/台,6层(不含)以下至4层每减少一个停靠层减少市、县(区)奖补资金1万元。市中心城区范围增设电梯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其他县(区)由属地政府承担。市中心城区范围按照《广元市市区同城运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试行)》(广委办函〔2021〕51号)确定。已享受老旧小区改造中央、省、市(县区)级财政资金补助的,不再另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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