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06-24 14:47:22来源:迪斯卡访问量:99

关于召开《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

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方便公众参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及《江阴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澄政规发〔2010〕4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召开《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日期和地点

日期: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14:30

地点:江阴市综治中心216室(澄江街道澄江中路60号)

二、听证会参加人及产生方式

(一)本次听证会除听证员、记录员及行政决策起草单位代表之外,听证参加人还包括:公众代表、邀请代表。

(二)公众代表共11名,包括:居民代表2名、社区居委会代表2名、物业服务企业代表2名、电梯安装单位代表1名、电梯维保单位代表1名、管线单位代表2名、律师代表1名,以自愿报名、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参加,申请人数超出上述名额的,经我局遴选后确定。

(三)邀请代表共2名,包括: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1名,经我局邀请后参加。

三、公众代表报名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能力。

(二)同意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职业、居住地区等)。

(三)经常居住地为江阴市范围内,了解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政策的相关情况。

(四)能准时全程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四、公众代表报名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报名,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下午17:30止。申请人需填写《听证会报名表》(详见附件)并携带身份证件至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318办公室报名,或者将《听证会报名表》及本人身份证件一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jysfjfgk@163.com。


 

附件:1、《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听证会报名表》


 

江阴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0日

*迪斯卡加装电梯案例

附件1

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本数,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保障安全、便民惠民、因地制宜、依法监管”的原则,并力求与旧住宅区改造、城镇更新相结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全市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城管局、住建局、数据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各镇街开发区,相关管线单位为加装电梯成员单位,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以民为本、便捷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项工作。

第五条 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拟定、协调、督查考核工作;负责组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工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图审查指导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编制资金补贴计划和资金预算,审核拨付资金。

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数据局负责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程建设许可手续。

城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公用设施改造审批等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消防安全指导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外立面、与周边建筑环境关系等有关规划的监督指导工作。

各镇街开发区明确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纠纷调解、业主书面协议、公示报告备案等行政指导工作。

相关管线单位负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管线审查和迁改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各类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减少对小区环境的影响,保持加装电梯外立面与原有建筑、小区整体风貌和谐统一。

第七条 加装电梯用地应位于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建筑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八条 既有住宅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同一单元原则上只能加装一部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加装电梯书面协议。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如加装电梯属于多个单元共用,则加装电梯意见征求范围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

第十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

(二)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三)电梯运行、保养、检验、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五)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工程预算分摊方案,按照受益越多分摊费用越多的原则,业主可自行协商出资比例。

前款第四项中的电梯使用单位,是指电梯产权共有人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

第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幢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者,负责内部协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建设者可推举1名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也可以书面委托具有建筑设计、施工或安装资质的企业,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电梯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市属国资企业采用项目总承包加后期运维管理方式整体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第十二条 建设者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

第十三条 建设者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应当在所属镇街或社区的指导并监督下,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由建设者出具公示报告。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在镇街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形成协商记录。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建设者应继续在镇街或社区的组织下与异议人进行不少于两次沟通,并形成协商记录,协商记录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建设者应提交相关材料至各镇街开发区。各镇街开发区主要对房屋产权人加装电梯同意比例、公示情况、是否明确加装电梯各项费用分摊方案、后续维管方案、项目立项、建筑设计方案图纸等内容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者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联合审查,市住建局组织资规局、城管局、数据局、市监局、相关镇街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建设者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征询汇总表;

(三)同意加装电梯业主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

(四)加装电梯书面协议书、公示报告以及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公示期内收到异议形成的补偿协议等;

(五)建设者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六)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包括总平面图、间距分析图、建筑图、施工图);

(七)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八)其他法定资料。

第十六条 联合审查通过后,市住建局、城管局、数据局、市监局、相关镇街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涉及绿化移植、管线迁改等事项的应依法同步办理相关手续,市有关部门可开辟绿色通道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建设者负责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加装电梯工程施工、监理及电梯设备采购单位,采购使用的电梯和建材等,应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建设者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工程及设备质量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生产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并到施工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图纸文件施工,施工期间要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竣工后,建设者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电梯经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费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及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将包括工程前期资料的全套竣工资料送属地镇街核验后存档。

第二十二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使用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以及安全使用须知、使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救援电话(包括96333标识)等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无锡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电梯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检验或检测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检测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相关经费,相关提取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装电梯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项目的小区,加装电梯涉及管线迁改的由政府统一实施、同步推进。电梯加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可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江阴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澄政规发〔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2:听证会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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